市民孙先生问,他于1996年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在该公司工作期间长年加班,十年来基本上每周都加一天班,每个月还要值两次班,可公司从未发放过加班工资。今年10月份,以公司未发放加班工资为由申请辞职,请问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加班的,应该按规定支付百分之一百五到百分之三百不等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我国《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的是六十日,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用人单位没有拒付或劳动者没有实际追偿的情形下一般是保护一年的加班工资,你可以要求该公司支付一年的加班工资,十年的加班工资是很难得到支持的。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对于劳动者辞职的,除非是被迫辞职的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否则是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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