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劳动争议范围、劳动关系争议、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等作了明确规定。
意见:因解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时,不能出具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符合立案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也会应当受理,不得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解读:市劳动仲裁委有关人士称,以前劳动者申诉时都必须出具一些书面证据,如解聘书等,此次在“意见”中专门就此作出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意见:劳动关系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提出解除方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提前30日通知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支持;赔偿标准可按解除劳动关系前一个月劳动者的月工资计算。
解读:市劳动仲裁委解释说,在以前的仲裁案件中,经常遇到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没有提前告知;二是劳动者出现的突然辞职,而不交接工作就离岗。为了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
意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因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未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或者扣押劳动者相关证件,造成劳动者不能合法就业产生的争议,劳动者要求赔偿工资损失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解读:市劳动仲裁委称,在很多案件中,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解聘,却扣押劳动者的证件,造成劳动者不合法就业,像这种情况,劳动者可申请用人单位赔偿,标准将按造成工资损失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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